境內注冊的外資企業,是否屬于“涉外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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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仲裁訴訟

 前言:無論哪種股權結構的外資企業,只要其依據中國法成立、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即使企業的股東包含外國公司或自然人,這家企業也屬于中國法人,不屬于“涉外主體”。
   問:境內注冊的外資企業,是否屬于“涉外主體”?
    答:IE DEPENDS.1、一般情況境內注冊的外資企業,一般不屬于“涉外主體”。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應當最先考慮這家企業的設立地。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所以,無論哪種股權結構的外資企業,只要其依據中國法成立、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即使企業的股東包含外國公司或自然人,這家企業也屬于中國法人,不屬于“涉外主體”。如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上海向勝機電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2018)贛08民終1454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雖然威力公司為100%外國公司控股企業,但根據威力公司的營業執照、章程修正案等證據,該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成立,依法為中國法人。 2、特殊情況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我國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之間簽署的合同,司法實踐是可認定此類主體具有涉外因素,并將合同認定為涉外合同的。這一規則的來源依據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2013)滬一中民認(外仲)字第2號案件。該案中,西門子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黃金置地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通過招標方式簽訂了“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貿易區B2-5地塊黃金置地大廈高(低)壓配電系統供應工程”合同文件。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黃金置地公司便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2011年11月28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就該案做出了《最終裁決》,西門子公司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該裁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西門子公司與黃金置地公司雖然都是中國法人,但注冊地均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區域內,且其性質均為外商獨資企業,由于此類公司的資本來源、最終利益歸屬、公司的經營決策一般均與其境外投資者關聯密切,故此類主體與普通內資公司相比具有較為明顯的涉外因素。在自貿試驗區推進投資貿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上述涉外因素更應給予必要重視?!辈⑦M而認定雙方簽署的合同屬于涉外合同,可由外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雙方所獲裁決可被承認和執行。此案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該意見第9條內容為:“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商事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的,不應僅以其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認定相關仲裁協議無效?!眹鴦赵?019年8月26日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至此,中國的自貿區有: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海南、山東、江蘇、河北、云南、廣西、黑龍江等18個;而法院就這18個自貿區中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性質的認定,均將參照這一意見執行。  所以,境內注冊的外資企業,一般不屬于“涉外主體”,但如該企業為在自貿區注冊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則可被認為是“涉外主體”。

法律依據

《公司法》一百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二條《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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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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