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深圳公司企業法律顧問網案例摘錄:公司注銷后應否執行原來判決?
案情1 : 崔某于2004年進入某快餐公司擔任廚師,自2008年11月起,快餐公司開始拖欠崔某工資。直至2009年5月崔某離職,快餐公司共拖欠崔某工資9700元。崔某于2009年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依法向快餐公司送達了出庭通知書等文件,但快餐公司未到庭。仲裁委員會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0年3月25日缺席裁決快餐公司支付拖欠崔某工資9700元。該裁決書經公告送達,2010年5月29日公告期滿,快餐公司在15日內亦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于2010年6月14日生效,崔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快餐公司。
后經法院執行部門調查,快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股東為某物業公司及某裝飾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該公司因經營不善于2009年4月開始啟動解散清算程序,但快餐公司及清算組均未將公司清算事項告知崔某和仲裁庭,也未通知崔某申報債權。2010年6月3日,工商局核準注銷了快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報告》中對該公司的債權債務的審計截止日期為2009年3月31日,其中未包含拖欠崔某的工資。另外,《清算事項說明》中載明:公司凈資產為173380元,二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某物業公司分配額為104028元,某裝飾公司分配額為69352元。
案情2 : 余某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間向該快餐公司供貨,快餐公司共拖欠余某貨款20100元,且快餐公司的實際承包經營人馬某曾以個人名義就所欠貨款向余某出具欠條。余某于2009年11月將快餐公司和馬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給付貨款20100元。經向快餐公司和馬某公告送達出庭通知書等文件后,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審理。2010年6月1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快餐公司給付余某20100元,馬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該判決經公告送達后,余某于2010年9月向法院申請執行??觳凸炯扒逅憬M均未將公司清算事項告知余某和法院,也未通知余某申報債權;《清算報告》中同樣未包含拖欠余某的工資
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
就以上均以該快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兩個執行案件應否執行、如何執行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鑒于被執行人業已注銷,該企業法人已經終止,該案已無執行相對人,故應裁定終結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快餐公司清算組在清算中未通知崔某、余某申報債權,清算中也未對該債權進行清理,崔某、余某應當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另案對有過錯的義務人提起訴訟。本案應裁定不予受理,待義務承受人經另案確定后,再重新執行。
第三種意見認為,快餐公司雖已注銷,但其與崔某、余某之間的債權債務未經清算。因其股東在注銷前接收了快餐公司的剩余凈資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的規定,可直接變更其股東某物業公司及某裝飾公司為被執行人,要求二股東在接受資產范圍內向崔某、余某履行給付義務。
兩案雖為同一被執行人,兩份法律文書前后不過幾月之差,但筆者認為處理結果應截然不同:對于崔某一案,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對于余某一案,筆者認為應由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并裁定中止執行,在審判監督程序中變更公司清算組成員為被告,經再審確定義務人后繼續執行。正確處理以上兩案需要解決好兩個問題:
(一)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效力問題
崔某與快餐公司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公告送達期滿之日早于快餐公司被核準注銷之日,可視為該裁決書已經合法送達。雖然快餐公司在15日的起訴期內注銷,但該行為僅意味著其放棄了起訴的權利,并不影響該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既然該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而余某一案中,快餐公司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作出判決書之前被注銷的。因快餐公司拒不出庭,余某和法院亦無從知曉快餐公司正在清算及注銷的事實。法院判決時該法人已終止,故該判決書應視為存在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撤銷,不能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二)在何種程序中變更義務主體
崔某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義務人在裁決書生效后終止,已無法承擔責任,需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被執行主體??觳凸镜淖N經過了合法清算,故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钡摪傅氖聦嵎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笨觳凸镜亩蓶|作為開辦單位接收了快餐公司的剩余資產,且金額均已超過所欠崔某債務,故執行部門可以直接裁定變更二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崔某的債務承擔給付義務。
余某一案中,因余某已就該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起訴時義務主體并未終止,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余某不應另行起訴清算組成員,而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變更被告為清算組成員。執行部門在查明快餐公司注銷的事實之后,應當報至本院院長,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需要再審。再審程序啟動后,法院應將公司注銷的事實詳細告知余某,并詢問其是否申請變更被告為公司清算組成員。如余某同意變更,則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判決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即可恢復執行。(作者:陳旻 深圳法院網)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
(深圳律師法律顧問網服務范圍: 深圳聘請法律顧問 公司成立法律顧問 股權轉讓法律顧問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 深圳債務糾紛律師 深圳勞動法律顧問 深圳勞動法律師 深圳知識產權律師 深圳商業秘密律師 公司投融資法律顧問 公司風險管理律師 律師盡職調查 )
- 我的微信
- 這是我的微信掃一掃
-
- 我的微信公眾號
- 我的微信公眾號掃一掃
-